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9-29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
通 告
攸政告〔2016〕10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特护期。在森林防火特护期间,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二、在特护期内,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禁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在特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山林及其周边烧田土埂、稻草、秸杆、草皮灰;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以及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禁火区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工作;
(八)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24317110,24232276,110。
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