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8-22
当事人李开英,女,67岁,汉族,初小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鸾山镇漕联村冬毛冲组,身份证号430223194901110324。
2016年5月17日,攸县鸾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撤销鸾山镇老漕村冬茅冲组李开英林权证的请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给李开英颁发的攸林证字(2013)第401002422650号林权证。本人民政府受理后,对李开英持有的攸林证字(2013)第401002422650号林权证进行了查档和调查核实,并依法组织了听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5日给李开英颁发了攸林证字(2013)第401002422650号林权证,林权证所载四至界线为:东邓裕龙山生根石为界,南坡心为界,西横路为界,北壕界直上齐岭,岭则直下木何树为界。经现场勘界,权证所载四至界线与实地不相符。申请人在申请林权登记时,在"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中的现场勾图技术人员签名一栏内,伪造了技术人员曾云平的签名,且林权证宗地附图位置与实地不相符。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本人民政府认为,当事人在申请林权登记时采取伪造资料的欺骗手段,获取攸林证字(2013)第401002422650号林权证。现根据《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攸林证字(2013)第401002422650号林权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