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5-01
1、根据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林业工作的发展目标,制定全县林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封山育林工作;检查监督全县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和落实情况。
2、负责全县林业生产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
3、负责全县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建档,组织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编制和审查森林分类经营、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依法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流通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野生动、植物市场。
4、负责实行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等林政管理;依法管理林地、林权,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林地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调解处理山林权属纠纷。
5、开展科技兴林,负责林业科研、林业科技成果申请和林业科技培训、咨询以及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6、负责对林产品生产经营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革新。
7、负责林业资金的投放使用,监督检查林业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征缴和管理林业基金。
8、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案件。
9、开展林业宣传,指导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林业基层单位的业务建设和乡镇的林业管理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