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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外交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8-17


  所谓生态外交(亦称环境外交),是指以国家为主的各种国际关系行为体围绕生态环境领域所展开的外交活动的总和,是为推进全球和地区生态环境的国际治理,维护各国环境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双边和多边环境合作、国际交流和外交博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生态外交空前活跃,已完成从国际关系边缘向中心的转移,成为主流的外交形态。生态外交并非新生事物,如果从1900年召开的非洲动物保护国际会议算起,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真正现代意义的生态外交则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初,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110多个国家代表与会并发表《人类环境宣言》为标志,生态外交在短短数十年里迅速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形态和中心议题之一。1992年全球100多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聚集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制订《21世纪议程》,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发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5个文件或公约,成为世界生态外交的又一里程碑。进入新世纪以来,以气候变化问题为焦点的环境议题和发展议题成为生态外交的新热点。 

  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国化和全球化以及公共性和长期性等属性,生态外交因而具有与其他传统外交形态不同的运行特点。

  首先,生态外交的主体多元、角色各异。国家作为国际关系和外交行为主体继续扮演生态外交的主要承担者和实施者角色,主要大国分别在国际生态环境事务中扮演不同角色。同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都在生态环境领域发挥指导、协调、组织、评估等功能;众多跨国公司乃至个人都在与生态保护密切相关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成为利益攸关方。

  其次,复杂多向的协调对象使得生态外交中合作与冲突的矛盾凸现。与传统外交不同的是,生态外交除了处理和协调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环境合作或环境权益竞争之外,还通过国际谈判、制定国际生态环境法规等手段,规范人的生态环境行为,发挥协调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功能。由此,生态外交往往集中反映了各国自身的生态权益与整个人类的生态权益、代内利益与代际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等多对矛盾。

  第三,生态外交具有很强的科技属性,深受政治与技术交互作用及影响。在生态外交实践中,围绕着诸如臭氧层、外层空间、跨国酸雨、跨国海洋的保护、极地资源的利用保护、气候变化等议题设置和利益博弈,无不源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谁掌握了相关生态环境领域最新和最权威的科技能力,谁就更容易掌握国际生态环境议题中规则的制定权。

  第四,生态外交特别重视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包括生态环境领域的资讯交流机制、沟通协商机制、环保能力建设机制、环保教育及人才培训机制、生态环境的国际谈判、立法、履约以及纠纷和冲突处理机制等。

  第五,生态外交中国际规范日益全球化和趋同化。国际生态环境立法与国内生态环境立法之间、各国国内环境立法之间的相互借鉴、吸收、协调趋势明显。

  随着国际力量多极化和均衡化的发展,传统上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生态外交格局开始扭转。由于发达国家依靠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能力,由发达国家率先启动的生态外交的议程往往被其掌控,发展中国家则长期处于被动应对的从属和边缘地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合理的生态环境权益和发展空间。新世纪以来,以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为标志,发展中国家在多边和双边的生态外交中的整体影响力迅速上升,为构建一个更加合理、公正、有序的国际生态政治新秩序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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