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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
攸林联发〔2015〕11号
关于拨付2015年度第一批生态公益林
项目资金的通知
黄丰桥国有林场,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林管站、经管站,各林业工作站及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的通知》(湘财农指〔2015〕50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各村逐级申报,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各林业工作站初审、县林业局汇总、县财政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拨付2015年度第一批生态公益林项目资金(明细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下达的生态公益林项目资金仅指黄丰桥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生态公益林项目资金和乡镇(街道)申报已经分配到户的补偿资金,不包括乡镇(街道)申报的集体部分、国家级待批复和乡镇(街道)管护费用部分。
二、乡镇(街道)分配到户的补偿资金,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发放。
(一)在发放到户过程中,因信息不符、无法发放的,由发放银行以正式文件告之县林业局森保股,由县林业局森保股统一反馈给各乡镇(街道)。
(二)各乡镇(街道)在接到反馈信息后10天内,必须将更正后的正确信息按原程序再次书面报送给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按原有的拨付程序及时送达给发放银行,确保项目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位。
(三)如乡镇(街道)林管站逾期不报或再次错报,视为放弃权益,不再拨付资金,其后果自负。
三、为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县林业局将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湖南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核查办法》及公益林管理绩效评价规定对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及获取补偿费或管护费的人员名单、补助金额在当地进行张榜公布,作为下一年度兑付补偿基金的依据。对全面履行合同、协议,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经济补偿费或管护费;对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经济补偿费或管护费。扣减和不予支付的经济补偿费或管护费,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补植、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以及护林员奖励。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严禁套取项目资金。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将扣拨与违规资金等额的下年度项目资金作为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2015年度第一批公益林项目资金拨付汇总表
2、2015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到户部分拨付明细表
3、2015年度生态公益林项目资金国有部分拨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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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